无锡振华(60531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 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 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