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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300274) -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人员组成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含义一致。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 事会下设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管 理层的薪酬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