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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300274)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人员组成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 1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2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需包含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