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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300274)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 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必须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一条 为强化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