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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300274) -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 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1 第一条 为维护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