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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30027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三)某信托, 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 (B)受益人, (C)就酌情权信 托而言, 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