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能科技(603105) -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芯能光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 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