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600761) -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版)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参 加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且在相应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