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 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1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由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