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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00201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astcompeaceEastcompeace(SZ:002017)2025-08-25 11:3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东 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