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