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600267)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及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