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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301301) -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