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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30110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 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 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