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0030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修订)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