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0030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 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