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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30051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新增)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 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