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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300519)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 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 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 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 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 务须报经公司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