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莱雅(603605) -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或电 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决策和披露程序 1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单日投资理财最高 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一条 为规范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