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 表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 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