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更换,下同)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障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者进行专项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及进行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与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 息,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包括预 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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