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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有关资金占用的规定应当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以下列 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