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