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绍 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和主持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