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详见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发展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