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001358)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