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00206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 合《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本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负责 人和部门的制度。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各下属公司 负责人、公司派驻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