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00206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