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可以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