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603353) -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经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