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60038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