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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家(30099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 | | |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规范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细则。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