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301089)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离职管理控制,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