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301307) -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 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 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