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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30130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