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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30130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 3 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