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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00243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FAST PRINTFAST PRINT(SZ:002436)2025-08-26 12:00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质量,公司制定《深圳市 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