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000657) -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规范其运作程序, 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 策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设 1 名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