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细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