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草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 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本工作细则中"独立 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