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30141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