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风电(688660)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1 / 15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