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00065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 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