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00065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 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 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