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拓股份(60321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 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股 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晋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 大事项")时,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