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600893) -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出 《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