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688222) -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 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 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