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688222) -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科创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1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