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 设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 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 清晰,不被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