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胜 任能力和从业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同 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1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